视频!莆田玉湖埭里村开拆,第二个万达附近开始征地...

发布时间:2024-10-12     点击量:

01玉湖片区埭里村

有人的人生将因为拆迁而改变

城市建设也将一往无前

未来的玉湖新城会是什么模样

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埭里村拆迁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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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城区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等四个批次(项目)涉及埭里村的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的批复//

镇海街道办事处:

你办呈报《荔城区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等四个批次(项目)涉及埭里村的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镇办〔2020〕3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该实施细则,请抓紧组织实施。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荔城区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等四个批次(项目)涉及埭里村的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为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荔城区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2012年度第三十八批次、2013年度第二批次、玉湖蓄洪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荔城区2012年度第二十四批次等四个批次(项目)涉及埭里村的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地〔2020〕1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埭里村示意图

第一条  征迁当事人

荔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简称为征迁人,荔城区玉湖新城改造建设指挥部埭里片区,具体负责本细则实施;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为被征迁人。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征地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适用前提

1.征迁人与被征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政综[2013]10号、莆政综〔2017〕37号、莆政地〔2020〕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为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被征迁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规定执行。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13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3.全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GB/T17986—2000规定执行。三层及以下房屋的风楼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安置,三层以上房屋的风楼统一按9㎡ /个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条  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

房屋征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它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

(一)房屋征迁补偿费按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程度和耐用年限确定,重置价标准见下表。

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二)征迁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费见附件5、6。

(三)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补偿。

(四)电话移机:按电信局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

有线电视移机: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五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用房每次6元/㎡、仓储及办公用房每次7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8元/㎡;搬迁补助费≤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六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实行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3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每月5.5元/㎡;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低于30㎡的,按30㎡计。自被征迁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结算之日止,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对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不予以临时安置补助。

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被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征迁人对自行过渡的被征迁人从逾期安置之日起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房屋征迁补偿认定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原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房审批手续虽不健全,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含提供相应票据等),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房屋为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予以认定补偿。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

(六)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没有建筑图斑,且无法提供合法权属证件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认定补偿。但对于能够积极支持项目征迁工作,按时丈量评估、签约并交房的被征迁人,可以给予认定适当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被征迁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交房,如未按时签约交房的,则所认定的面积一律取消。若没有按时丈量评估、签约并交房的一律不予认定,且不补偿材料费。

第八条  房屋安置方式

房屋征迁补偿采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安置相结合三种安置方式,被征迁人可自主选择。

(一)产权调换方式。被征迁房屋单幢为一层、二层、三层的,分别按被征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1.1倍、等面积给予安置。三层以上部分及单户倍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部分的,不予产权调换,给予结合成新评估后的房屋重置价格,另予以货币补偿金5000元/㎡补偿。

 (二)货币安置方式:选择全部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迁人可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7100元/㎡。

(三)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式。被征迁人可选择部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具体价格参照本条(一)、(二)项执行。

第九条  安置办法及标准

(一)安置房位置及规格:位于埭里片区内,具体位置及用地范围以经规划批复的地块为准。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建筑主体为高层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铝合金或塑钢窗,不安装内门窗。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外并予以立户,增容、民用改商用及室内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人,原水电立户费部分按现行标准补偿。

(三)签约规则:征迁签约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先进行抽签方式确定签约顺序,签约的顺序分两轮确定,第一轮以报名先后进行抽签,确定第二轮抽签先后顺序;第二轮抽签决定签约的先后顺序,被征迁人与指挥部先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第二阶段,在具体选房条件具备后,以第一阶段实际签约先后顺序进行选房签约。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人可安置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单户被征迁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少于30㎡的,原则上不予安置,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四)分户原则: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满十八周岁的,由产权人提出分户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分户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①多子女的父母,分户后必须跟随其中子女之一,不予独立一户,且不能隔代分户。②独生子女的父母,在选择安置房时按可以两户分户(独生子女需满18周岁的)。③夫妻之间不予分户。④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一律不予独立分户,应随其父母户安置。⑤不属直系子女(如为抱养的,须有合法手续)原则上不予改名分户。届时有分户的被征迁户必须提供户口簿,子女外嫁或户口外迁的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指挥部确认分户事宜。

(五)特殊人群安置:

1.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户低于60平方米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迁人,未实行货币化产权调换的,征迁人应安置给被征迁人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或户不低于80平方米的安置房,征迁人按安置价80%计价照顾被征迁人;如被征迁人要求货币补偿安置,征迁人应在评估价基础上再上浮25%照顾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发布后析产或迁入户口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拆迁五保户有住房的,应实行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安置,由五保户原管辖单位交纳差价款,安置房产权归原管辖单位所有,供五保户居住终生;五保户原管辖单位无力交纳差价款的,应由征迁人提供不少于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房供其居住终生,房屋产权归征迁人所有。拆迁五保户无住房的,应由征迁人提供不低于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房供其居住终生,房屋产权归征迁人所有。

(六)安置房的不动产登记证由征迁人统一办理,被征迁人应予协助办理。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统一收回注销;办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安置房价格

1.安置价:高层安置房1600元/㎡,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安置的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计价。

2.优惠价:高层安置房2100元/㎡,个别因户型及结构原因,被征迁人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的面积15㎡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

3.市场参考价:安置区高层安置房9000元/㎡(基准层),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迁人可安置的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4.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含裙楼),第8-20层按每层30元/㎡递增计算层次差价,自第21层起按每层25元/㎡递增计算层次差价。基准层及基准层以下套房不计层次差。

第十一条  奖励金

1.丈量评估奖励:

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被征迁人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工作,在签约时,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50元/㎡。

2.签约奖励:

完成丈量、评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的给予以下奖励:

(1)凡在第一阶段期限内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截止日期以指挥部书面通知为准),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300元/㎡给予奖励。

(2)凡在第二阶段期限内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截止日期以指挥部书面通知为准),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

(3)凡在第三阶段期限内签订房屋面积确认协议书(截止日期以指挥部书面通知为准),按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

(4)超过上述期限签约或不按时交房的不享受上述规定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凡在上述三个阶段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同样享受上述奖励。上述各阶段的具体日期以征迁人另行通知的时间为准。

3.交房奖励:为了促进及时交房,凡在签约之日起十天内交房拆除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

4.货币补偿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能按时签订协议书并交房的,享受以上各阶段的奖励金。

第十二条  商业用房申购办法

安置房配备商业用房的,具体申购办法由征迁指挥部在第二阶段选房签约时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凡未被认定为主房建筑部分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迁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材料费补贴,材料费补贴单价为框架500元/㎡、砖混400元/㎡、砖木300元/㎡。

第十四条  结算办法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迁人在签订协议并在办理交房手续,理顺租赁关系后三个月内,由征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款。

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约并办理交房手续后三个月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在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结清。

3、选择产权置换的,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时按已审批的总平和建筑方案的面积计算,回迁结算时以房产实测面积为准。

4、回迁交房时间: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以指挥部通知的回迁时间为准;在通知回迁后,征迁人不再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

村(居)集体生产生活保障性用房和安置区物业管理按《莆田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莆政综〔2014〕l13号)及《荔城区安置房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荔政综〔2016〕92号)执行。

对被征迁群众的高层安置房物业管理费用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第一年100%财政补贴,第二年起群众支付10%,财政补贴90%,之后财政补贴逐年按10%递减,直至全额由群众自行缴付为止。补贴经费列入项目征迁成本。

第十六条  国有土地上及集体所有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

3.村集体公产,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补偿安置办法

片区内宗教主管部门登记在案及合法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结合片区文化活动中心进行规划建设安置,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荔城区人民政府。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由镇海办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附件1 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附件2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附件3 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附件4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附件5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6 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7 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

附件8 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

附件9 房屋耐用年限

说明:1.房屋成新与建筑质量、使用年限、平时维修等有关,为简化评估手续,

以房屋耐用年限为主要依据,并参考成新程度评定标准等综合评定。

2.能住人的房屋成新评估不得低于六成,但拆除后的材料残值仍按实际

评估成新计价,即统拆价格应调低。

附件10 征地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附件11 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件12 装饰项目补偿标准

02秀屿区坝津东津棚户区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 秀屿区坝津东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 补偿安置的决定

秀屿区坝津东津棚户区改造项目已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1个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和79户征地户,其中1个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和76户征地户已签订征地协议,还剩3户未签订,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

我区决定按照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对该项目进行补偿安置,实施征收土地。同时按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社会稳定维护工作。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莆秀拟征地安置公告〔2020〕1号

为实施秀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秀屿区坝津东津棚户区改造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秀屿区坝津东津棚户区改造项目,位于笏石镇坝津村。

秀屿区坝津东津棚户区示意图

二、  拟征收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笏石镇坝津村集体土地4.5071公顷。其中:水田1.5388公顷、旱地0.7131公顷、果园0.1026公顷、村庄1.6215公顷、采矿用地0.1552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0044公顷、农村道路0.0718公顷、沟渠0.0426公顷、田坎0.2571公顷。具体情况为:涉及村民集体经济组织面积0.6491公顷,其中水田0.0022公顷、旱地0.0053公顷、果园0.1026公顷、村庄0.0079公顷、采矿用地0.1552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0044公顷、农村道路0.0718公顷、沟渠0.0426公顷、田坎0.2571公顷;被征地户涉及3.858公顷,其中水田1.5366公顷、旱地0.7078公顷、村庄1.6136公顷)

三、  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莆政综〔2017〕37号)以及《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坝津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7.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水田、旱地1.0,园地0.6,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农村道路、沟渠、田坎0.4。

青苗按2.7万/公顷补偿,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执行。房屋拆迁由笏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8人(其中劳动力人口50人),采取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笏石镇人民政府、区社保部门、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笏石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笏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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